临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葆和建材有限公司、临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11执恢134号之十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临罗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在审理期间本院以(2019)鲁1311执恢134号之十三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临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7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临沂金港建设有限公司在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7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元林
书记员  王纪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