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民初4272号
原告:**,男,1978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平邑县城区。
被告:**,男,1989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告:临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海关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6591046X。
法定代表人:付大然,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1元,减半收取计971元,保全费8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爱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