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葆和建材有限公司、临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11执恢134号之十五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葆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办事处东南曲坊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海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鲁1311执恢134号之十三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临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山东新时代药业的到期债权70万元,现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山东新时代药业的到期债权70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