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871号
原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13号楼-1至4层101内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28841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律师。
被告:北京顺义市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府前东街10号7幢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2PG83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顺义市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