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23206号
原告:北京东方同化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路2号院1号楼10层10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13号楼-1至4层101内一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东方同化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东方同化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东方同化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增播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