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427民初1072号
原告彬县鸿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彬县景村。
法定代表人程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西彬,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陕西宏基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北路敬业大厦11302——11307。
法定代表人徐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彬县鸿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宏基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彬县鸿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彬县鸿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3元,减半收取116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弥刚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