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5970号
原告:***,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志强,内蒙古君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明慧,内蒙古君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宏基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徐勇。
原告***诉被告陕西宏基源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 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典
书 记 员 田佳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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