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宁0104执保69号
***悦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悦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财保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759800元的财产。本院立案后,经我院执行保全完毕(保全完毕,详见回执),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悦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财保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