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宁0104执保453号
宁夏鑫悦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鑫悦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172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保全完毕(详见回执),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鑫悦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正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172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