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利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天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利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雁民执字第01081-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利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利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4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利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以被执行人陕西利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遂于2013年7月29日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海民初字第43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嗣后,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在农业银行西安长安路支行开立有银行账户,且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于2014年1月16日从该行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利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本案案款及执行费共计231475元。现本案案款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该事实表示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43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卫
审判员何燕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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