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02执恢538号
申请执行人晏某某,身份证号:51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三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晏某某与陕西三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3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陕西三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付给晏某某劳务费、交通费及住宿费人民币90022.98元。案件受理费2537元,由陕西三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行。本案执行费1288元。该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0元,剩余款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三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43848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扬 之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军 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