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商南县城关镇宏利租赁站诉被告陕西三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1023民初708号
原告:商南县城关镇宏利租赁站,住所:商南县城关街道办下塘坝312国道北。
负责人:**,系该个体工商户业主。
被告:陕西三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渭阳西路49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商南县城关镇宏利租赁站诉被告陕西三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商南县城关镇宏利租赁站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南县城关镇宏利租赁站的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南县城关镇宏利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2元,减半收取计1046元,由商南县城关镇宏利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程静
审判员孟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