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23民初2156号之二
原告:泾阳左传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陕西省泾阳县桥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三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泾阳左传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三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泾阳左传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36元,减半收取4318元,由原告泾阳左传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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