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易迅律师事务所、陕西三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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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藏0103民初757号之一
原告:西藏易迅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2栋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40000MDO206591E。
负责人:唐建波,任该律师事务所主任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波,系西藏易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尼玛扎西,系西藏易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三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世纪大道碧水茗居6号楼1单元1、2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4713565335J。
法定代表人:严明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三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营业场所西藏日喀则市雪强路公交公司对面(绿化基地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MA6T14CK0D。
负责人:杜家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藏易迅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陕西三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三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藏易迅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三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三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易迅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易迅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陕西三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三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1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82.5元,由原告西藏易迅律师事务所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秦彦章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次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