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泾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3民初 3648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陕西三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陕西三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景 花 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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