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三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02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1月20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系荣昌县安富镇斑竹村**村民。
被执行人陕西三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世纪大道碧水茗居**楼。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与陕西三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3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陕西三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付给***劳务费、交通费及住宿费人民币90022.98元。案件受理费2537元,由陕西三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行。本案执行费1288元。该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0元,剩余款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三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43848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扬之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军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