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宏鑫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康秦巴农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902执异10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宏鑫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760。7法定代表人朱鑫,总经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安康市秦巴农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9442。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罕圣,男,1963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胡路燕,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安康市宏鑫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市政公司)与安康市秦巴农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巴农林公司)、***、***、胡路燕、李罕圣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执恢7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公司2014年11月成立时,***送给我5%干股,不要我实际出资,只是为了替他公司跑项目方便。后因该公司没有开展业务,我在2015年已将名下股份转让给李罕圣,之后秦巴农林公司在2015年以后产生的租赁费我并不知道,也没有参与经营。我已经下岗至退休,自谋职业经营不当,欠下不少外债,后我与妻子离婚,离婚时约定把我退休金供她还债。现贵院冻结我两张银行卡已近4个月金额5万余元,为此其他债权人常到前妻家催讨。为配合贵院工作,我委托女婿和宏鑫市政公司进行和解,提出一次支付5万元,但宏鑫市政公司不同意。我今年已66岁,身体状况大不如前,离婚后居无定所,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一直倚靠退休工资偿还外债。目前经济状态已近竭尽全力。恳请贵院依照民诉法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冻结我的退休金中,每月扣除2000元用于偿还本案费用,剩余钱用于我租房和生活开支。异议人***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以证明其主张:1.本院(2018)陕0902执异115号执行裁定书、(2019)陕0902执恢76号执行裁定书;2.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XXXXX6711账户交易流水明细清单。 本院查明,宏鑫市政公司与秦巴农林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陕0902民初17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秦巴农林产业公司于2018年9月8日前偿还1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176000元。如被告未能按时偿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276000元并以276000元月利率1%支付利息。”调解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秦巴农林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巴农林公司仍未履行,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追加该公司原股东及现股东胡路燕、***、李罕圣、***为本案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