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宏鑫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康市宏鑫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923民初178号
原告:***,男,汉族,住宁陕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
被告:安康市宏鑫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7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康市宏鑫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以已与被告安康市宏鑫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安康市宏鑫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金
2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