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宏鑫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宏鑫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大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执4623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宏鑫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罗克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中大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陕西国际会展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罗东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宏鑫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大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3民初158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中大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宏鑫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2000元及利息,执行费316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陕西中大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查无银行账户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尚未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2000元及利息,执行费3161元,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
执行人 也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103执46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侯剑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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