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宏鑫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利县新泰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康市宏鑫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9143)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6民初972号
原告:平利县新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老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康市宏鑫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平利县新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康市宏鑫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利县新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以被告安康市宏鑫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支付部分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平利县新泰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利县新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7元,减半收取计1998.5元,由原告平利县新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印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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