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宏鑫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亮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安康市宏鑫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902民初1794号 原告:陕西亮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TYD080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康市汉滨区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安康市宏鑫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73830276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 原告陕西亮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宏鑫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亮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二被告已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亮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亮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标的决定收取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陕西亮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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