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21民初269号
原告: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7994977XL
法定代表人李斐如,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市建筑工程总公司5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系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长县黑家堡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621016075728Q
法定代表人杨宏贤,系该镇镇长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黑家堡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长县居民,现住该处,大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延长县黑家堡镇人民政府干部。
原告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延长县黑家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立案。原告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22元,减半收取5611元,由原告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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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白兴蔚
审 判 员 刘 鹏
人民陪审员 张燕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罗 英
书 记 员 冯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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