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民终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陈炉镇陈陶缸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440。
法定代表人:罗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市XX楼XX单元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7994977XL。
法定代表人:李斐如,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3民初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一审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向上诉人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但上诉人一直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亮
审判员  陈建安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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