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志丹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民辖6号
原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7994977XL。
法定代表人:李斐如,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志丹县房产服务中心,住所地:志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62543655512XD。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局局长。
原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志丹县房产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志丹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共计5286144元(其中工程为3950677元,利息为1335467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7月31日。2021年8月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以395067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二、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24日,原告通过招投标的形式中标了被告开发的志丹县XX道XX房XX段。2013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志丹县XX道XX房工程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志丹县XX道XX房工程二标段建设工程;工期为580天;工程标准为合同;合同总价款为20559835元;工程款按进度和实际工程量支付;被告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承建该项目后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保质保量的如期完工。2016年前已将该工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随即将该工程出售于安置对象。2020年9月23日,该工程经综合验收为合格。被告分别于2016年1月1日前累计向原告支付了1550万元,下欠工程款5059835元。原告认为,被告在2016年12月31日前应当付清4031844元工程款,2021年1月1日前付清工程质量保证金1027991元。然而2016年1月1日后被告累计仅向原告支付了230万元。被告未及时支付该款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依据先息后本的法律规定,经结算,截至2021年7月30日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为3950677元,利息为1335467元。综上,经原告多次索要上述债务无果,故起诉。
原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起诉同时向志丹法院提交了回避申请书,以本案被告志丹县房产服务中心系志丹县行政机关为由申请本案由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延安市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系地方行政机关,且又提出志丹县人民法院整体回避申请,根据原告回避申请和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精神,本案由上级法院提级管辖或者指定其他法院审理,可以有效避免不当干预,杜绝当事人以案件存在诉讼“主客场”问题进而信访,引发舆情风险,影响全市法院形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第二款之规定,现报提级管辖或者指定管辖(2022)陕0625民初335号***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志丹县房产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被告为志丹县行政机关且原告提出志丹法院整体回避申请,为避免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从而公正审理本案,本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王 欣
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秀艳
书 记 员    赵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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