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人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6执恢2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生,现住吴起县。
被告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8月26日生,现住延安市。
被执行人: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尚华,系该公司负责人。
住所地:延安市宝安区七里铺市建筑工程总公2单元5楼101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3日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6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292756元,被执行人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执行人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643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292756元,被执行人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执行人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6435元、执行费153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总对总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被执行人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网络资金。被执行人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工商登记、被执行人***名下陕JYS816号车、陕J16E60号车本案查封,被执行人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房产信息。2021年12月20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状况,并告知其作为申请执行人负有应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义务。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若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下落时的执行风险,即经本院穷尽财产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向其告知了关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恢复执行规定与途径,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蔺 琼
审判员 刘生龙
审判员 穆建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郝凤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