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黑家堡镇政府与被申请人华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民特83号
申请人:延长县黑家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黑家堡镇政府”),住所地:延长县黑家堡镇。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市建筑工程总公司5号楼2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磊磊,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黑家堡镇政府与被申请人华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黑家堡镇政府称:1、请求依法撤销延安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25日做出的(2018)延仲裁字第011号裁决书;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延安仲裁委员会裁决内容超出被申请人申请范围。1、被申请人向延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事项是,请求申请人延长县黑家堡政府确认015号签证并向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742197.13元,庭审时,仲裁员也确认其仲裁请求不再变更,而延安仲裁委员会却裁决要求申请人将015号签证当提交审计部门予以审计,以审计部门确认的工程价款向其支付工程款。显然,延安仲裁委员会并没有依照被申请人请求,超出被申请人的申请范围做出裁决。2、关于仲裁费用,申请人在仲裁庭审时明确表示不应当承担,后延安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也没有支持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依照法律规定,仲裁费用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但仲裁委员会却裁决要求申请人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二、争议工程系政府社区公租房项目,如处理不当,将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关于仲裁015号签证单,实际涉及的是延长县黑家堡杨家湾社区公租房项目,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所建设的,而015号签证单却存在重复计算施工的情况,被相关审计部门查出,才导致申请人无法确认其合法性,如处理不当,将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
华成公司称:一、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申请人应当对增加工程量予以审计,并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双方签订的《延长县黑家堡镇杨家湾社区公租房项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6.2条(2)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工程量按设计变更、施工签证以实结算。”可见,签证是结算的依据。而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于2014年5月15日形成了015号工程签证单,该签证单除了施工单位的盖章外,尚有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即申请人一方的签字盖章,三方共同确定了基坑开挖回填的签证内容。该签证是实际增加施工量的体现,应当作为审计结算的依据,申请人应当对该签证委托审计,并以审计金额支付工程款。而本案的争议系双方对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观点,因工程款尚未付清,所以对工程量及价款的审计亦是合同履行的部分。二、本案仲裁费等费用应当由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基本事实是,申请人拒不同意将三方确认的签证送审,导致被申请人实际施工应结工程款无法正常获得,其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约定,而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亦是因为申请人的违约行为所致,其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仲裁等费用。
华成公司向延安仲裁委提出请求:一、被申请人确认015号签证并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742197.13元;2、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经审查查明,2018年4月25日,延安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延仲裁字第011号裁决:被申请人延长县黑家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本案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015号签证单提交审计部门予以审计,以审计部门确认的工程价款向申请人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仲裁费20764元,由被申请人延长县黑家堡镇人民政府承担。申请人延安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被申请人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情形。申请人黑家堡镇政府称仲裁裁决内容超出被申请人申请范围,经查阅延安仲裁委(2018)延仲裁字第011号裁决卷宗,仲裁申请人华成公司向延安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称“请求被申请人确认015号签证并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742197.13元”,仲裁结果为“被申请人延长县黑家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本案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015号签证单提交审计部门予以审计,以审计部门确认的工程价款向申请人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该仲裁结果在仲裁申请人请求事项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增加了对015号签证进行审计,黑家堡镇政府按照审计结果支付工程款的内容,该部分内容是对仲裁申请人请求事项的限定,并未超出仲裁申请人申请范围,故黑家堡镇政府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黑家堡镇政府还提出,争议工程系政府社区公租房项目,如处理不当,将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本院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主要包括公共秩序与公共道德。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多样,常见的有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等。本案中,黑家堡镇政府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履行合同将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故其认为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延长县黑家堡镇人民政府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延长县黑家堡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程晓元
代理审判员但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南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