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通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525民初690号
原告: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行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军,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天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与被告陕西天通实业有限公司已协商解决,原告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21.00元,减半收取6,110.50元,由原告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