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端防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高端防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辖53号
原告:陕西高端防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袁骁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高端防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陕西高端防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4月13日,其与被告分别签订两份《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由其承包被告位于西安市XX镇XX小区(后卫.馨佳苑)一标段防水工程,同时对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双方责任等作了明确约定。2017年1月16日,其与被告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进行对账,双方确认涉案工程的工程款为3736446.24元。截止目前,被告向其支付2590000元,扣除5%的质保金186822.312元,尚有959623.93元工程款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959623.9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双方的争议管辖法院是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后卫寨所在地未央区人民法院。故将本案移送我院管辖。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4月13日,原、被告签订的《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约定,工程地点为西安市XX镇,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为西安市XX镇,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西咸新区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指定管辖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西咸新区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定管辖如下:沣东新城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XX镇属于沣东新城辖区内,故本案应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在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至我院,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将本案报请你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高法(2018)15号文件,将沣东新城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指定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XX镇属于沣东新城辖区内,故本案应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在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至我院,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程冬
审判员张     鸿
审判员赵     兆
 
 
二○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雪婷
书记员 雷   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