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3501号
原告:陕西高端防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相海燕,陕西淙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11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甘肃佳星缘防水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负责人:吴易時。
被告:甘肃佳星缘防水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王亚勇。
被告: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工业密集区。
法定代表人:张继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高端防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佳星缘防水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甘肃佳星缘防水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高端防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佳星缘防水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甘肃佳星缘防水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高端防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高端防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甘肃佳星缘防水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甘肃佳星缘防水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63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陕西高端防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杜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林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