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端防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高端防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佳星缘防水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3501号

原告:陕西高端防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相海燕,陕西淙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11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甘肃佳星缘防水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负责人:吴易時。

被告:甘肃佳星缘防水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王亚勇。

被告: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工业密集区。

法定代表人:张继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高端防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佳星缘防水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甘肃佳星缘防水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高端防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佳星缘防水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甘肃佳星缘防水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高端防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高端防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甘肃佳星缘防水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甘肃佳星缘防水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63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陕西高端防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杜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林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