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03执2334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西安盛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同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同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陕A396T2牌、陕AGU296小型汽车。
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梅宏枝
执行员夏怀山
执行员张冰
书记员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