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民初175号
申请人:青岛辉腾建筑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杨焕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宝,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王士坤。
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张德平。
申请人青岛辉腾建筑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辉腾建筑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案外人丁玉辉名下车牌号为鲁B×××**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辉腾建筑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丁玉辉名下车牌号为鲁B×××**车辆一辆。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青岛辉腾建筑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雪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孔佳薇
书记员王妍
书记员刘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