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2民初9903号
原告:***市金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民族路新风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01244553C。
法定代表人:冉康,经理。
被告:徐州赛义维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兴镇路西侧用代码:91320301069495857E。
法定代表人:冯虎,总经理。
原告***市金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赛义维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市金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金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担负。
审 判 长 李凤蕊
人民陪审员 李庆贵
人民陪审员 刘瑞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