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电莱克威(北京)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民终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利国,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中路7号1号楼3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闻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俊花,黑龙江闻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35号方兴大厦807室。
法定代表人:行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定,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程宇中心广场A座。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克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4民初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莱克威公司与***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是否依据双方之间签订的内部结算协议计算工程款,***所收取的工程款是否应当计入***名下、税费21,027.77元系哪方交纳,一审法院对以上事实没有查清,二审中莱克威公司提交了打款记录原件欲证实税费由其交纳。
综上,有新的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4民初5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32元,上诉人*****(北京)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77元,均分别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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