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1622

原告:***,男,19833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陕西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行础,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4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850元,由***负担。

审判
员雷丹


二○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
员孙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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