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1622号
原告:***,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陕西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行础,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850元,由***负担。
审判
员雷丹
二○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
员孙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