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1执71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行础,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现下落不明。
法定代表人:竺尧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下落不明,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其申请执行标的642406.90元全部未能受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欧笑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