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华明电器开关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6700号
原告:陕西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2130457H。
法定代表人:行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市华明电器开关厂。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383。
法定代表人:刘宁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华明电器开关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 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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