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宏业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润义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宏业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1617号
申请人:山东润义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苏家村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068733462T。
法定代表人:尚伟,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宏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创新创业中心二楼74-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94R9KC45。
负责人:宋思国。
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宏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海区大台商贸公司玉皇庙门市部2幢1至2层DT059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WX1D58。
法定代表人:刘保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海口蝴尼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40号长城大厦1401室启富众创空间A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A9606127。
法定代表人:刘保建,执行董事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润义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宏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北京中科宏业建设有限公司、海口蝴尼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2022)鲁0306财保8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宏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北京中科宏业建设有限公司、海口蝴尼控股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396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宏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北京中科宏业建设有限公司、海口蝴尼控股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396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毕晋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