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22执6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铭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海洋大厦**。
法定代表人:曹双林,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立超,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陕西灵山文化旅游基地有限公司。
住所;'>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柳林镇灵山景区v>
法定代表人:校函,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322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陕西铭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灵山文化旅游基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本院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其名下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另查其名下无住房登记信息。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322执6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伟哲
审判员 张宗让
审判员 侯永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韩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