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铭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铭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灵山文化旅游基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22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铭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曹双林,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立超,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陕西灵山文化旅游基地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
法定代表人:校函,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校小兵,男,系该公司副董事长,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铭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灵山文化旅游基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铭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灵山文化旅游基地有限公司就案件执行款达成了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陕西灵山文化旅游基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映西铭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5万元;二、被执行人陕西灵山文化旅游基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铭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82万元;三、被执行人陕西灵山文化旅游基地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铭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万元;四、被执行人映西灵山文化旅游基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铭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五、达成该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陕西铭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法院解除对陕西灵山文化旅游基地有限公司所有资产以及账户的查封,同时解除位于凤翔县柳林镇灵山景区(会山村)的房屋不动产单元号:610322XXX不动产权证号陕:(2019)凤翔县不动产权第0000XXX号房屋号:5幢2层,7幢2层、8幢1层、12幢2层/13幢2层、17幢2层、20幢2层、21幢2层、32幢2层、33幢2层、39幢2层、1幢2层、2幢2层、3幢2层、4幢2层、6幢1层、9幢2层、102层、11幢2层、13幢2层、15幢2层、16幢2层、18幢2层、19幢2层、34幢2层、35幢2层的查封。解除陕西灵山文化旅游基地有限公司失信被执行人以及限制高消费等全部指施;六、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协议,则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322执恢2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陕西灵山文化旅游基地有限公司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伟哲
审判员  张宗让
审判员  侯永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