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铭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铭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灵山文化旅游基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22执69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铭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凤城二路17号海洋大厦12001室。
被执行人:陕西灵山文化旅游基地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322081723330D。
地址:凤翔县柳林镇灵山景区。
法定代表人:校函,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铭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灵山文化旅游基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2018)陕0322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陕西灵山文化旅游基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益49551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侯永利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