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铭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铭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灵山文化旅游基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322执保54号
陕西铭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灵山文化旅游基地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铭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灵山文化旅游基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凤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322民初22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铭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依法向协助义务人陕西灵山文化旅游基地有限公司送达本院(2018)陕0322民初22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0)陕0322执保5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322执保5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6月9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