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皖06执保41号之一
南通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技术分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濉溪富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皖06民初1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技术分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濉溪富强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977623.05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依法立案【案号:(2020)皖06执保41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技术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05元(账号34×××15),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附:(2020)皖06民初128号民事裁定书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