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27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通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墩头镇墩西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838542639A。
法定代表人:贾同飞,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通科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开发区立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90792745L。
法定代表人:崔杨宏,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通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科天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苏0621民初27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通科天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2021年6月3日,申请人南通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以已与南通科天木业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科天木业有限公司案涉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通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科天木业有限公司的案涉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毛 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陆晓丽
书 记 员 陈彤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