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民终130号
上诉人南通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技术分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濉溪富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6民初12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南通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通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以与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技术分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濉溪富强实业有限公司协商和解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南通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富文
审判员 王依胜
审判员 余乃荣
法官助理李周洋
书记员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