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执保556号
申请人:南通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陈鸣
被申请人:南通金丝路服饰有限公司
关于南通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与***、陈鸣、南通金丝路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根据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1)苏0621民初2471号裁定书。已依法实施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1年5月21日冻结南通金丝路服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一张,查封期限为2021.05.21-2022.05.21
2.于2021年5月21日冻结***名下银行卡账户两张,查封期限为2021.05.21-2022.05.24
3.于2021年5月24日冻结***名下财付通支付账户一个,查封期限为2021.05.24—2022.05.24
4.于2021年6月9日查封南通金丝路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安镇开发区东湖路19号3幢不动产,查封期限为2021.6.09-2024.06.08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海安市人民法院(2021)苏0621民初247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曹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洋
附: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划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