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4057号
原告:上海起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振康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娟,(系原告公司员工),女,1983年7月29日,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南通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曙光西路天澜湾南门灿嘉建设。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起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起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起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起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