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通信合建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民初3484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成,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南通信合建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镇永安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海安市墩头镇墩西村**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多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宁县吴滩街道立新居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阜宁县吴滩街道立新村委会村部div> 法定代表人:***,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村委会书记。 原告***与被告***、南通信合建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南通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宁县吴滩街道立新居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发现,本案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原告依法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原告***所受损伤依法应当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非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故本案目前不能作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益 审 判 员  **将 审 判 员  刘 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希 书 记 员  蓝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