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5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宏达普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杜陵东路59号金羚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经诚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古萌,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宏达普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经诚道路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5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宏达普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宏达普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宏达普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3元,陕西宏达普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76.5元,由陕西宏达普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姜亦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