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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海门市通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1323行审129号

申请人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沂水县长安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太安,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进德。

被申请人海门市通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东灶港镇。

法定代表人施茂田,经理。

申请人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沂执法行处字[2019]第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以其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恩昌

审 判 员 孙灵生

审 判 员 胡 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云云

书 记 员 范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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