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1323行审129号
申请人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沂水县长安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太安,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进德。
被申请人海门市通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东灶港镇。
法定代表人施茂田,经理。
申请人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沂执法行处字[2019]第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以其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恩昌
审 判 员 孙灵生
审 判 员 胡 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云云
书 记 员 范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