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海门市通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16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0月7日生,住南通市海门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9月27日生,住南通市海门区。
原审被告:海门市通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原东灶港镇)。
法定代表人:施茂田,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门市通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0)苏0684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缴,其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绍云
审 判 员 周祖俊
审 判 员 蔡荣花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纪福莲
书 记 员 季 烨